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走向离婚,财产分割常成为关键问题。若离婚时未及时处理财产分割,事后想要分割却不清楚是否存在时效限制,以下将详细介绍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其一,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上述行为之次日起算。
其二,离婚时若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同样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其三,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也需在这一年内提起诉讼。
对于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协议原则。处理财产时,当事人应先进行协商,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需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且处理的财产仅限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同居前的财产以及同居中依法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对象。 二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进行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若财产难以分清,处理时应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若重婚一方当事人系受骗且无过错,在宣布重婚无效时,也应在财产上给予适当保护。 三是其他规定。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若另一方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若签订日在结婚证之前,则算作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证加名按赠予处理,具体程序各地不同,可咨询当地房管局和税务局。
总之,离婚时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有其他疑问,可向相关法律网站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