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用人单位若因工作或生产原因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并在本年度内,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报酬已涵盖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案例: 小黄为浙江省某服装公司员工。2009年,小黄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计件工资制劳动合同。此前,公司接到大额订单,小黄与同事加班加点,于2个月内完成任务。任务完成后,小黄身心疲惫,恰逢公司淡季无新订单,遂向老板提出休年休假。然而,老板以公司非政府机关、劳动合同未提及年休假为由拒绝。小黄困惑不已,工作已逾1年,鲜少休息,如今连年休假也被拒,不知如何是好。
专家建议: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强度,每年提供的一段带薪连续休假,是劳动保障和福利的重要举措。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未落实此制度,劳动者也对此知之甚少。那么,当用人单位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时,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收集书面证据,保留工作证明。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依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
寻求劳动部门与工会援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益。若劳动者具备休年休假条件且提出请求,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或拖延安排,劳动者可向劳动局和工会求助,劳动局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律师365知识延伸:
谨防“签字”陷阱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或生产原因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并在本年度内,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额外支付工资报酬,常让劳动者签署“放弃年休假承诺书”。一旦劳动者签字,即视为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无法获得额外工资报酬。因此,劳动者需警惕此类“签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