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尝试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委员会将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那么,这份调解书究竟何时生效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即为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相比之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则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与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若仲裁庭当庭裁决,则应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若定期另庭裁决,则当庭发给裁决书。然而,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期满未起诉,则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裁决书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存在显著差异。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既然调解书需经签收后生效,那么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便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允许当事人反悔。若调解不成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即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完毕。因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无需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完成的审理,而可直接裁决。为避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仲裁庭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可直接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除可制作仲裁调解书外,还可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必须遵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365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