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维保部部门经理朱先生,因不满公司对其降职降薪的安排,拒绝签收相关文件。随后,公司以朱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大量虚假报销行为为由,将其解雇。在经历这一系列变故后,朱先生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但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裁决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蒂森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向朱先生支付工资差额5222元,并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数万元。
朱先生自1996年12月起在蒂森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约定朱先生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月薪为14098元。合同中还规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或朱先生的个人及工作状况,合理调整其工作部门、岗位、职位、职责或工作地点。朱先生如对此调整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在未获得公司同意之前,应服从公司的调整决定。
然而,在2009年2月16日,蒂森上海分公司将朱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维保销售主管,薪资降至每月7000元。朱先生对此表示反对,拒绝签收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及薪资调整申请表。尽管如此,公司仍按7000元标准支付了朱先生从2009年2月16日至3月9日的工资。同年3月4日,公司以朱先生在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期间存在大量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月9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双方就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产生争议,朱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获得了裁决支持。
2009年5月18日,蒂森公司及蒂森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朱先生的劳动关系至2009年3月9日终止。期间,双方曾约定朱先生的职位为蒂森上海分公司维保部经理。在2009年2月16日,公司调整朱先生职位为维保部销售主管,并调整了他的薪资。之后,公司发现朱先生在担任维保部经理期间存在大量虚假报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3月9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给付钱款内容。
在法庭上,朱先生辩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称职,公司指控的虚假报销事实不成立。他表示,相关报销均按公司流程进行,并经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而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未经其同意,要求按仲裁裁决内容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先生与蒂森上海分公司的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其工作部门、岗位等,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且合同并未约定公司可调整朱先生的薪资。蒂森上海分公司以工作安排为由对朱先生作出的调岗调薪决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的相关报销单及凭证显示,朱先生的报销手续均按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并得到了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而公司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蒂森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且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朱先生有虚假报销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所称朱先生有严重违纪的行为难以确认,遂判决蒂森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