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雇用童工处罚措施是什么
来源:律师365 时间:2025-10-13 08:34:40 阅读:5599
诊断报告 丨报告编号:NO.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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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具备成为劳动力的资格。一旦发现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以下是关于单位使用童工处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介绍。一、单位使用童工...
童工,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具备成为劳动力的资格。一旦发现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以下是关于单位使用童工处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介绍。
一、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若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或井下作业,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童工的年龄界定
童工特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公司应避免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童工定义的未成年人。若发现儿童从事符合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记录并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同时,公司还应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确保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直至超过童工年龄界定。
三、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限制
未成年工虽可合法就业,但工作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国家标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 《有毒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 《高空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 《冷水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 《高温作业分级》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 《低温作业分级》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矿山井下及地面采石作业;
-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 连续负重每小时六次以上且每次超过二十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且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 锅炉司炉。
以上是关于单位使用童工处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介绍。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可合法就业,但工作范围同样受到限制。若遇到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365法律平台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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