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集合。具体而言,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维护自身统治,依据本阶级意志,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规定对犯罪者施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可从不同维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
刑法的核心任务在于通过刑罚手段,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现以下目标: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精髓与核心,体现了刑法的内在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依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依法定罪处刑;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据《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禁止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原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涵盖刑法在何地、对何人、在何时具有效力。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依据《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本法。此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具体涵盖以下三种情况: (此处原文本未列出具体三种情况,故保留原结构)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涉及新刑法颁布实施前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原则);但若新刑法处罚更轻,则适用新刑法,即具有溯及力(从轻原则)。
对于刑法实行前发生、实行后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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