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这一概念,相信不少人都有所耳闻。它指的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危害结果并非行为人刻意为之,但因其过失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界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该后果发生,即构成过失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犯罪需法律明确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构成过失犯罪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或单位,且主观上存在过失心理态度。
犯罪行为:在主观过失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行为,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导致了实际发生的、严重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结果。该结果既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且行为人对该结果持过失心理态度。
此外,法律还特别强调,过失犯罪需法律明确规定才负刑事责任。若法律未作规定,即便构成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纪律责任等非刑事责任。
避免逆推预见能力:由于事件已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清晰展现,司法工作人员不应据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结果。正确的方法是从行为本身出发,结合行为的危险程度、客观环境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其在当时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
结果严重不等于可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与实际结果是否严重无直接关联。不能仅凭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结果严重便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不道德、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预见: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可能发生无法预见的结果。不能因行为本身不道德、违法或犯罪,就断定行为人能够或应当预见所有结果。特别是当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时,不能因无法预见的结果而追究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该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未能避免,最终导致该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需法律明确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受刑罚处罚。在量刑时,直接根据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定罪处罚,无需再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