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刑罚,被判处该刑的犯人仍有机会通过立功表现获得减刑。然而,许多人对何为立功并不了解。以下将详细介绍无期徒刑犯人如何通过立功来争取减刑。
一、无期徒刑犯人的立功认定
为确保司法公正,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立功: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取的线索、材料;因原职务便利(如查禁犯罪等)获取的线索;他人违反监管规定提供的线索;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依据,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若案件已判决,则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若因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但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服刑人员立功减刑的具体情形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依法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程序的办理
根据《刑法》第79条规定,减刑程序如下:
(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减刑,而应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二)减刑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此权限。 (三)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
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惩罚,但服刑期间如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