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城管执法人员伤害他人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后,湛江市检察院支持霞山区检察院的抗诉请求。9月22日,湛江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2006年10月22日上午,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在巡查葵发商店时,认为该店存在违章摆卖行为,决定暂扣相关物品。店主李葵辩称已按执法局要求摆放水果,不存在违章情况,拒绝配合暂扣物品,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李葵不慎跌倒。随后,李葵的兄弟李乔和李敏介入理论,与执法人员产生进一步冲突。
执法人员李伟、杨春柳等人试图将李敏、李乔带上执法车辆,但遭遇激烈反抗。在强行将两人带上车并送往派出所的过程中,李葵、李敏、李乔、李伟、杨春柳均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葵、李敏、李伟、杨春柳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而李乔的伤情初诊为轻微伤,但后续鉴定存在争议。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2006年11月8日的X光片显示,李乔左侧第5肋骨段骨折,胸壁软组织肿胀,伤情未定。2007年1月8日,湛江市公安局法医再次鉴定,认为李乔的伤情已发展为轻伤。然而,被告人李伟、杨春柳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医院无法提供李乔的相关X光片,重新鉴定受阻。
2008年12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乔的伤情进行复议鉴定。该鉴定所要求李乔重新拍片,但遭到拒绝。最终,鉴定所依据现有病历和X光片作出审查意见,认为依据不足,不评定李乔为轻伤。
霞山区法院在一审时指出,李乔的伤情鉴定存在疑问。在检材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李乔却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柳、李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判决两人无罪。同时,法院判决杨春柳、李伟共同赔偿李乔、李敏、李葵的经济损失。
霞山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采信湛江市公安局法医的鉴定结果,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湛江市检察院经审核后,支持霞山区检察院的抗诉请求,认为李乔提供的检材合法有效,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审查意见书存在重大缺陷,不应采信。
2011年8月1日,湛江市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发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9月22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