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其他国家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独特之处,且取保候审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以下将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累犯是否可以通过托关系取保候审的相关问题。
一、累犯能否通过托关系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为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
(四)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四)拥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则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时,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若保证人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的违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将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法定代理人”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辩护人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应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已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同样适用取保候审。此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以上即为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累犯是否可以通过托关系取保候审的详细解读。累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需特别慎重。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365的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