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为犯罪的特殊主体,其犯罪处罚方式与个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处罚对象可能仅针对个人,也可能涉及单位本身,且具体处罚措施会因犯罪情节和罪名而异。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
两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而不涉及单位本身。
犯罪单位刑罚:对犯罪单位本身仅能判处罚金刑。
二、单位犯罪的具体处罚方式
(一)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采用两罚制。在此制度下,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未作具体规定,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判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以自由刑为主。对个人判处自由刑时,存在两种情况:
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如个人犯受贿罪最重可判死刑,但单位犯受贿罪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则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仅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时,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处罚的主体认定
认定单位犯罪处罚的主体时,需考虑以下两方面:
犯罪主体是否为合法单位:需判断犯罪主体是真正的单位还是个人。只有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认定为单位。对“皮包公司”、“三无公司”等实施的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也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犯罪主体是合法单位还是非法单位:单位不仅需依法设立,设立目的也必须合法。单位虽依法定程序设立,也符合设立的实质要件,但若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按个人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