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合同撤销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若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亦或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均可申请撤销。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虽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确认不由当事人选择。
其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无效合同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三,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利;无效合同因其自始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
合同可撤销的期限通常为一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