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且全面地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需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这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要求,由合适的主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采用恰当的履行方式,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义务环节有所违反,即构成对全面履行原则的违背。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享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设置,旨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允许当事人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若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一方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若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同样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或有其他可能丧失或实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在中止履行后,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若当事人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或在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行,则不安抗辩权人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