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涵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为确保担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通常会依法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存在。
保证,即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照约定承担主合同义务或相应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在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权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在此类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合同,即合同义务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合同。其订立目的在于保障所担保债务的履行,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时,应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且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已成立的合同若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