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方式通常遵循以下规则:首先,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来执行;其次,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可通过双方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来确定履行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通常即告终止。
合同履行方式的具体确定,首先依赖于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若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清晰,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无果,则可根据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并确定履行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质量要求方面,若合同未明确,则首先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无此类标准,则依次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均无,则依据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执行。
(二)价款或报酬方面,若合同未明确,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若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按此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点方面,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方面,若合同未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需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方面,若合同未明确,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执行。
(六)履行费用方面,若合同未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若因债权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则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履行作为合同的重要特征,其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促使合同双方从合同成立生效之时起,就密切关注自己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另一方面,它使合同双方能够尽早发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从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陷入被动和不利局面,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几种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合同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