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签合同的情境中,一般应签署被代理人的姓名,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若代理人行为超出代理权限,则需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方能生效。
关于合同签署的基本原则,同样强调应签署被代理人姓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进一步地,《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代理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的限制,即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或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义务。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表意人的外在表示行为应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确保当事人的内在意志与外在意思一致。
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时所追求的效果,而合同内容则涉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指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为有效。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此期间,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同样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若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则双方需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