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未履行的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通常享有解除权,且法律对此并未设定具体的时间限制。若合同到期而未能履行,违约方通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及诚实信用等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对于以持续履行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合同签订后若一方不履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常可随时解除,法律未对此设定时间限制。但需注意,合同到期后未履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合同责任的重要形式,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与无效合同的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未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此外,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将导致不公平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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