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后,违约方通常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并不自动免除其继续履行的责任。特别是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不履行合同而需支付的违约金,守约方则需在要求支付违约金与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
在合同中,若双方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方在迟延履行时需支付该违约金作为补偿,但这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来看,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等同于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因不履行合同而约定的违约金,情况则有所不同。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类违约金,通常被视为对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预定赔偿金。此时,守约方需在要求支付违约金与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若选择要求支付违约金,则通常意味着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则通常不得再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上。违约金的支付作为一种经济制裁,能够促使违约方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而继续履行的要求则是对合同严肃性的一种维护,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在实践中,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视为免除继续履行的理由: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若合同标的物已灭失或合同已无法实现其目的,违约方可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若合同的履行需付出过高成本或会对违约方造成过大负担,且这种负担与守约方所获得的利益相比显失公平,违约方亦可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若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其已放弃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违约方因此可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免除继续履行的情形,违约方仍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