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哺乳期期间,夫妻双方仍可办理离婚手续。结婚与离婚均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对特定时期内的离婚请求有所限制。具体而言,在女方哺乳期,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然而,若女方提出离婚,且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30天冷静期后,双方仍坚持离婚意愿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协议离婚未能达成,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孩子哺乳期,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但若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则不得提出离婚申请,除非存在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在此情形下,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的离婚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则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样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特别指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若哺乳期家庭发生暴力事件,受害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论是否处于哺乳期,被家庭暴力的无过错一方均可在离婚时申请赔偿,这与是否处于哺乳期无关。只要遭受家庭暴力并保留相关证据,即可向法院申请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