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差异详解
来源:律师365 时间:2025-07-28 15:21:13 阅读: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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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位继承与继承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性质、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主体以及适用范围上。具体而言,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是...
代位继承与继承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性质、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主体以及适用范围上。具体而言,代位继承的发生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而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差异具体如下:
性质差异: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这一权利基于代位继承权产生。
- 转继承则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现象,即继承人在直接继承遗产后,其遗产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
发生时间和条件差异:
- 代位继承仅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发生,且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前去世的情况。
- 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主体差异:
-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能是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 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则是被转继承人去世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适用范围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其应继承的遗产将转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关于代位继承的具体条件,包括:
- 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 先去世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不引发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 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若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权也随之消灭。
-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 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外,存在以下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况:
- 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
- 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 因谋害被继承人或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子女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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