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引人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摩托车车主王某与黎某在一次酗酒聚会后,由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返程。然而,当车辆行驶至东葛望园路口时,与赖某超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黎某不幸身亡。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作为乘客的王某在事故中并无责任,但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仍判定王某需对黎某的母亲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详细调查,2006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赖某驾驶小轿车沿东葛路自西向东超速行驶,而黎某则醉酒驾驶王某名下的摩托车并搭载王某,双方在东葛路与望园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
南宁市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黎某因酒后驾驶且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通行,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赖某则因超速行驶,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方;而王某的交通行为被判定为合法,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赖某已向黎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用。随后,黎某的母亲将摩托车车主王某、小轿车驾驶员赖某及法定车主环球公司、实际车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原则,法院判定黎某应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赖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环球公司和黄某则对赖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指出,尽管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但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他在与黎某共同饮酒并醉酒后,未能有效制止黎某驾驶摩托车,反而搭乘其车,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定王某应分担黎某自行承担70%责任中的一半,即3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黎某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医疗费等共计数万元;赖某在扣除已支付费用后,尚需赔偿47845元;黄某和环球公司则对赖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