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一致性的前提下,转移给第三方,此行为称为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需拥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而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单一债权人的情境下,其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自然具备处分权。然而,在连带债权人的情境下,情况则显得更为复杂。
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他们共同享有同一债权,但在内部又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若允许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自由处分债权,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愿。例如,若其中一个债权人擅自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将导致其他债权人的相应债权也被免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反之,若否定任意一个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权,则可能忽视了连带债权人在内部按份关系的实际。每个债权当事人对自己实际享有的债权部分,理应具备一定的处分权。然而,这种处分权并非无限制的,而是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具体而言,债权人虽有权将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但这一行为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
这种同意权的设置,旨在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连带债权关系中,任何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其他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后享有追偿权。若允许某一债权人擅自处分债权,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法律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权,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当某一债权人打算处分其债权时,需向其他债权人提出申请,其他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利益判断是否同意。若认为该处分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则可表示反对;若认为无害,则可表示同意。这一权利完全由其他债权人自主决定,同时也使主张债权的债权人承担了履行不能的风险。
综上所述,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具备处分权,但这种处分权仅限于对自己实际享有的债权部分,而非对整个债权的处分权。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应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权,作为对债权处分的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