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标准,因此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详细阐述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认定条件及分类。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联、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时,各犯罪人的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行为方式组合:包括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害;共同不作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作为行为,有人实施了不作为行为。
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各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指二人以上经共同策划,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和一个以上的法人。
主观认识一致性:共同犯罪人主观上认识到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可以完成的,而需要与他人共同配合才能实现犯罪目的。各犯罪人均认识到参与犯罪的人都会因此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意志体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客观行为一致性:共同犯罪人均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性而实施相互联系、配合的客观行为。
符合前述条件之一,并具备主观认识一致性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特征的犯罪,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犯罪完成后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即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事先共犯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事中共犯是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
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要求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直接实施犯罪,或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