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法治社会,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刑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他人犯罪事实并推动案件进展,可能构成立功表现。那么,在共同犯罪的背景下,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律师365的小编将为您详细解析揭发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属于立功的相关问题。
一、揭发共同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揭发共同犯罪事实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特别自首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控制下,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同样不适用于揭发共同犯罪事实的情况。
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交代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协助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若犯罪嫌疑人仅交代共同犯罪行为,则不构成立功;立功必须涉及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因此,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既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而是被视为坦白行为。坦白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供认不讳,根据国家“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虽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但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其认罪态度,可能予以从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必须把握其成立条件。与单独犯罪相同,共同犯罪的成立也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故意”的主观要件以及“共同行为”的客观要件。若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体现在各行为人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共同”性上。
三、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不同角色的共同犯罪人自首时需交代的犯罪事实范围各异,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相适应。
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范围: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需交代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则需交代在首要分子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范围: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及与主犯、胁从犯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则应交代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及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后的行为。
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需交代的犯罪事实,应涵盖自己确实了解且与自身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您已对共同犯罪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关于揭发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属于立功的问题,律师365的小编已为您详细解析。若您有更多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师365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