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精神残疾能否构成离婚缘由
来源:律师365 时间:2025-07-28 15:21:37 阅读:3179
诊断报告 丨报告编号:NO.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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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级精神残疾本身并不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若精神残疾人士希望离婚,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将...
二级精神残疾本身并不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若精神残疾人士希望离婚,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婚姻自由涵盖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当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时,离婚程序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于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需先变更监护人。
希望离婚的一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诉状及副本等材料,前往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将依法判决离婚。
以下情形可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 存在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法院离婚程序如下:
起诉阶段
需准备起诉书及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感情破裂证据材料、子女抚养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阶段
(1)立案: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调解:法院在审理离婚材料后,不会立即开庭,而是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3)开庭审理: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是否回避。随后进行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及陈述,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等。之后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言并互相辩论。
判决阶段
法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将依法宣判。对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可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及财产情况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若差额悬殊,多得财产的一方应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该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财物性质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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