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若导致两人死亡且肇事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肇事者在事故后选择逃逸,刑罚将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则肇事者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交通肇事案件是否立案,需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明确事故责任,界定肇事者在事故中的具体作用;二是评估事故后果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若肇事者行为虽违反交通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唯有当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后果时,方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三、主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严重后果持故意态度,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罪名论处。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后逃离现场。逃逸行为构成法定刑加重处罚的事由,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注意,逃逸行为需以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为前提。
二、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包括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等情形。这些情节均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