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并对相关人员或车辆作出相应处罚。交通事故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扣留及责任认定的时间规定。
若受害方在交通事故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对涉事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车主若提供担保,则可将车辆开走,以避免营运损失。
交警扣车需遵循法定条件。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仅在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方可暂扣车辆。交警不得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机动车。
关于扣车期限,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若需延期,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对于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期限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以下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若因事故情节复杂无法按期作出认定,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间,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且公安机关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若无法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不自行处理,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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