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往往可能同时构成工伤,需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赔偿。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均要求提供原件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将同时产生工伤待遇与人身侵权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劳动者有权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分别特有的项目可分别主张。例如,工伤事故赔偿中的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复,均可在相应赔偿案件中主张。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若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若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费用,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若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先期垫付相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2)若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且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不再发给。但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金额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仍可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4)若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需运用诉讼技巧,先主张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再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起诉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若顺序颠倒,工伤赔偿可能仅支付应付工伤待遇的差额部分。
以上即为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中原件要求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理赔手续。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律师365提供专业律师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