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北京七号别墅因被周边居民怀疑为非法性服务场所,遭举报至北京市公安局。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迅速行动,包围该别墅,当场逮捕30余人。经调查,该场所的常客多为“回头客”。
随后,十三处的干警们在七号别墅进行了近两周的蹲守。期间,一名女警负责接听电话,面对询问是否营业的来电,她均以“一切如故,欢迎光临”回应。别墅保安也镇定自若地放行访客。然而,自那日起,别墅的“管理者”刘A和张A便未再露面迎客。直至6月中旬警方收队,共逮捕约56名客人。(潍河著《北京大案》,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131页)
此类执法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在刑事诉讼中,警察通过圈套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是各国长期关注的焦点。其正当性需依据一定标准来衡量,这是问题的关键。
世界各国通常将此类圈套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犯意诱导型,即行为人本无犯罪意图,因执法人员的言语劝说或行为暗示而萌生犯意;二是机会提供型,即行为人已有犯意,但缺乏实施机会,圈套设计者为其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条件。一般而言,第二种情况被视为合法,而第一种则被视为非法,相关证据应予排除。
在此意义上,北京警方的行动可视为合法。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必须警惕钓鱼式执法,因其曾导致惨痛教训。
2008年3月7日中午,上海奉贤交通女协查员陈素军在收集黑车非法载客证据时,在执法伏击地点被黑车司机雷A(安徽人,因家贫13岁辍学,来沪欲开出租车未果,转而开黑车)连刺两刀身亡。陈素军生前无稳定职业,靠为执法部门充当“鱼饵”为生。这些“钩子”每成功“钓鱼”一次,可获500元奖金,而黑车司机被处1万元罚金后,仍可继续上路。
从行政处罚法理论看,钓鱼式执法与诱惑式执法(指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为获取处罚证据,采用引诱手段使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本质相似,但因“钩子”的介入,其性质更为恶劣。
在上海雷A案中,法院对钓鱼式执法持否定态度。雷A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法院虽给出“犯罪为一时冲动,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理由,但评论普遍认为这是对钓鱼式行政执法方式的不支持。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正当性难言,但公民生命受法律保护,法院在权衡之下作出此判决。
2009年的上海孙中界事件更是引发全国民众愤慨,倒钩式执法严重伤害了公众道德底线,使民众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在非法营运案件中,证据往往简单,如执法人员单方笔录等(被处罚人常拒绝签字),导致外力判断困难。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考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监督环节在缺乏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对无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约束。
可以肯定的是,若非孙中界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以及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处理的“网民曝”维权模式,孙案难以如此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对警察圈套应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