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博、朱燕)历经13个月的劳动仲裁与诉讼,李先生终于迎来了二中院终审判决的胜诉结果,然而他请求回公司上班的请求却再次被拒。
去年10月,李先生供职的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奇公司”)以他存在严重失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解约行为违法,要求继续与李先生履行劳动合同。但阿帕奇公司对此表示不服,称正在申请再审,并拒绝李先生复工。
东城法院执行法官指出,此类案件强制执行难度较大。
据公司起诉内容,李先生于2007年入职阿帕奇公司,2008年3月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续签为期两年的合同。去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2009年5月公司送德国返修的产品申报型号与实物不符被海关扣押并罚款,损失达19万元,经查错误系李先生造成。公司依据员工守则提出解约,并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李先生则辩称,他只负责技术服务,不负责产品维修,不同意公司说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去年11月,李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阿帕奇公司不服裁决,向东城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的工作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解约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后,二中院于12月6日终审维持原判。
昨日,李先生拿着判决书再次来到公司要求上班,但公司人事负责人高女士表示,尽管二中院已终审判决,但公司认为判决不合理,律师已申请再审。在再审结果出来之前,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复工。李先生随后前往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强制执行困难,即使法院强执,若公司不配合,员工短期内也难以返岗。东城法院执行庭负责人表示愿帮李先生协调。
记者咨询丰台、通州等基层法院得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类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通州法院执行三庭法官申友祥表示,这类案件执行难首要问题是案件特点决定执行手段有限,义务主体特定,执行标的是具体行为,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局限性。此外,还存在裁判后劳动者不主动要求“复工”、现有执行措施惩罚力度有限等原因。
通州法院执行法官陈旻建议,在疏导劳资双方化解分歧的同时,应增强强制执行措施的惩罚力度,适当延长拘留期限及次数,增加罚款数额,从而增强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度。对拒不恢复劳动关系或恢复劳动关系后变相报复员工的单位,法院可联系相关部门及媒体给予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