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个税相关话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税务部门也积极加强了个税法的宣传力度。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过节费、福利费以及年终奖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其个税计征方式备受关注。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等均归类于社会保险费范畴。那么,这些费用以及公积金是否应纳入个税征税范围?具体又该如何计征呢?
依据规定,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先扣除按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等,之后依法计算并缴纳个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社会保险费在世界各国以不同形式征收,部分国家直接征收社会保障税,鉴于其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连,故采取此措施。
过节费作为单位常向雇员发放的福利,其个税计征方式如何?专家指出,过节费应归类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解释道:“过节费因受雇而获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个税税基。”
福利费则属于免纳个税的范畴。但哪些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呢?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免税范围的福利费,如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白景明指出,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与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存在差异。从税法角度看,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近年来,我国个税征收政策逐渐细化,但部分模糊地带的收入项目仍需进一步明确。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
张斌表示,年终奖作为全年薪酬的组成部分,现行计税方法相比以往更为合理,总体上降低了税负。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每个纳税人仅允许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