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指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以业绩为依据,围绕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开展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 结构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体现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并与资格条件紧密对应。具体要素涵盖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六项。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主要评估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学历和资历条件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学识水平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与质量;工作能力主要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业绩成果主要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益和所获奖项。
第六条 结构评价应突出重点,着重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七条 结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方式,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条件占10分,学历条件占5分,资历条件占5分,学识水平占25分,工作能力占25分,业绩成果占30分。
第八条 结构评价各要素评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各档次分数区间详见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第九条 结构评价的评分工作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负责。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对各个要素写出评语,并独立评分,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结构评价要素平均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学科组专家不应出具同意推荐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若学科组专家对申报材料有疑问,可通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并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