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维保部部门经理的朱先生,因对公司的降职降薪决定表示不服,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随后,公司以朱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大量虚假报销行为为由,将其解雇。面对这一系列打击,朱先生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并获得了仲裁支持。然而,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裁决结果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蒂森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向朱先生支付工资差额5222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万元。
1996年12月,朱先生加入蒂森上海分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朱先生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月薪为14098元。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或朱先生的个人及工作状况,合理调整其工作部门、岗位、职位、职责或工作地点。若朱先生对此调整有异议,应及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之前,应服从公司的调整决定。
2009年2月16日,蒂森上海分公司将朱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维保销售主管,薪资调整为每月7000元。公司向朱先生送达了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及薪资调整申请表,但遭到了朱先生的拒绝。尽管如此,公司仍按7000元的标准支付了朱先生从2009年2月16日至3月9日的工资。同年3月4日,公司以朱先生在担任维保部部门经理期间存在大量虚假报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月9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双方因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产生争议,朱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获得了裁决支持。
2009年5月18日,蒂森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朱先生的劳动关系至2009年3月9日终止。期间,公司曾约定朱先生的职位为蒂森上海分公司维保部经理。2009年2月16日,公司调整朱先生职位为维保部销售主管,并调整了他的薪资。之后,公司发现朱先生在担任维保部经理期间存在大量虚假报销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3月9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给付钱款内容。
在法庭上,朱先生辩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称职,公司指控的虚假报销事实不成立。他表示,相关报销均按公司流程进行,并经过了公司财务经理、总经理的签字确认。而公司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他要求公司按照仲裁裁决内容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先生与蒂森上海分公司的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调整其工作部门、岗位、职位、职责或工作地点,但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且合同并未约定公司可以调整朱先生的薪资。蒂森上海分公司以工作安排为由对朱先生作出的调岗调薪决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公司提供朱先生的报销单及报销凭证显示,报销手续均按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并得到了公司总经理的签字确认。而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为蒂森上海分公司的员工,且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朱先生有虚假报销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所称朱先生有严重违纪的行为难以确认,遂判决蒂森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