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可定义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者采取的制止行为,且该行为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
案例回顾
2007年某月,刘某深夜潜入谢某家中意图盗窃。谢某察觉后,将刘某堵在屋内,双方随即发生冲突。谢某的父亲谢某某闻声赶来,见儿子不敌刘某,便拿起菜刀砍向刘某,刘某虽受伤但最终逃脱,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争议焦点
关于谢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正当防卫论:谢某某为保护自身权益免受刘某盗窃行为的侵害,采取行动将其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论:鉴于刘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企图逃逸,并与谢某发生肢体冲突,依据《刑法》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谢某某的行为可视为特殊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论:谢某某在制止刘某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但主观上并无伤害致死的故意,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深入分析
本文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谢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谢某、谢某某作为合法权益人,针对刘某的盗窃行为采取制止措施,这一点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定义。
其次,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然而,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并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范畴,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谢某某在谢某难以单独制服刘某的情况下,选择用刀刺伤刘某以阻止其逃逸。尽管其主观上并无伤害致死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谢某某本可采取其他更为温和的手段来制止刘某,却选择了可能致命的手段,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需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