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时,服刑人员所在监狱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中级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法院将裁定准予假释。需特别注意的是,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申请假释时,假释建议书需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同意,再向中级法院提出。
提交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应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对于无期徒刑服刑人员,假释建议书需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合议庭审理并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自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定的对象:并非所有罪犯均可适用假释。拘役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而言,犯罪分子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
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及因特定严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