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引发爆炸,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过失爆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但均源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等。从行为方式来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过失爆炸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过失爆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预见到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若爆炸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并未预见该结果,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均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三者均为过失犯罪,但主要区别在于: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过失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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