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落地实施,这一时刻注定被载入法治史册。其中,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将受到刑法制裁的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至“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为儿童权益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同时,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还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对教育机构责任的严肃态度,也体现了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全面升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许多家庭选择将孩子交给祖辈、幼师或保姆照顾。这些护理人员成为《刑法修正案》中“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一旦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这一修正案的实施,无疑是对儿童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虐待儿童行为的严厉打击。
此前,由于刑事立法的局限,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难以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导致幼师虐童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例如,山西某幼儿教师在短时间内狂扇女童耳光、浙江温岭幼师揪幼童耳朵致其双脚离地、河北三河幼师用针扎幼童等事件频发,却因法律空白而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往往只能根据受害程度和责任主体寻求不同的法律保护。若受害者未达到轻度伤害以上,则无法援引《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问责。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难以对虐童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因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配套的监护体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
以温岭事件为例,施暴人颜某最终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在被拘役15天后被释放。这一处理结果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也凸显了此前法律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不足。
《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有效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它明确了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主体和保护主体,完善了保护制度,为遏制幼儿教师虐童事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幼儿教师和教育机构而言,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加强幼儿园管理的规定和监督体系的完善,是避免虐童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深入实施,那些不良幼师和不规范的幼教机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治的利剑高悬于幼儿园之上,但真正能够遏制虐童之手的,还是教师自身的儿童观与教育观。正如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晓东所言:“只有珍视儿童,才能全身心投入于热爱孩子、促进其健康成长的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