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与罚金作为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常令人混淆。为厘清两者差异,明确没收财产的具体范围,律师365特此梳理如下要点,以供参考。
一、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
没收财产,作为财产刑的一种,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且仅限于犯罪人个人财产,不得涉及他人财产。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需为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对于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可予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者,不得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免除。
罚金,同样属于财产刑,但其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可借债缴纳罚金,数额较大者可分期缴纳。对于未能全部缴纳的罚金,法院可随时追缴犯罪人可执行的财产。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犯罪人可向法院申请减免。
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行政法规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规决定罚款数额,不由法院判决。因此,罚款与没收财产、罚金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但无论哪种处罚,均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对象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包括其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在确定没收财产范围时,需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属或他人财产的界限。没收财产的多少,应综合考虑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家庭经济状况及人身危险性大小。
若判决没收全部财产,需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家属所有财产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个人劳动所得等;家属应有财产指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属于家属的份额。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他人所有的部分亦不得没收。
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性质严重,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其与普通犯罪的差异。附加没收财产刑,既可体现量刑上的严厉性,又可剥夺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也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刑,既是对其贪财图利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继续犯罪的物质条件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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