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以下将详细介绍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减刑的程序
减刑程序旨在确保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保障减刑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受刑人进行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因此,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考察,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考察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后,若认为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遵循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立功表现,对罪犯适用减刑。减刑作为审判权的行使,应与对一个人的判决同等重要。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二、假释的程序
(一)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自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三、减刑假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1)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4)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5)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6)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以上为“减刑和假释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