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犯罪中止时,需关注以下关键要点:
一、认定犯罪中止的注意事项
(一)自动性成立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完全放弃本次特定犯罪的意图,而不必基于伦理性的动机。行为人无需彻底摒弃所有犯罪念头,只需放弃当前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在抢劫妇女乙时,因乙的哀求而放弃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并在乙转身穿衣时拿走其财物。在此情况下,甲对于抢劫罪成立中止,因其自愿放弃抢劫行为;而后续的猥亵和盗窃行为需独立评价,分别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
(二)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影响自动性的判断。无论中止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即可认定中止。
(三)若因目的物不存在或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罪,则不具有自动性。例如,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未找到,或因对方现金极少而放弃抢劫,均不构成中止犯。然而,若行为人未意识到客观障碍,或虽意识到但认为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放弃,则仍可认定为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一)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何阶段,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及实行行为结束后但既遂之前。中止前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若仅产生犯意而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则不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或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均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客观性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此时,行为人必须真实放弃犯罪,而非等待时机再实施。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即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则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努力,且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三)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未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放任的犯罪结果。即使行为人采取了积极努力,但因偶然因素或他人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未发生,仍可成立中止犯。此外,若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有效防止重罪结果,但造成轻罪既遂,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四)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