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还能得到单位的出资培训,对员工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然而,有些单位为了防止员工在接受培训后跳槽,竟强迫员工签署不公平的协议。职工梁某就因离职后公司拒绝归还其上岗资格证书,将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一番波折,他最终为自己讨回了公道。那么,单位依据培训合同扣押员工岗位证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员工在接受培训后违反约定跳槽,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侵权案例
公司出资培训员工 却附加不公条款
2006年3月,对电器维修情有独钟的梁某,终于找到了一份电工维修的工作。他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2008年2月9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0日至2010年2月10日,合同明确其工作岗位为维修电工。
2006年5月12日,梁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派他参加电工上岗资格培训。协议中约定,梁某培训后取得技术资格证书,每月工资将增加200元,但证书需由公司保管。此外,梁某在参加培训后的4年内,不得调离该公司或因个人原因调出涉及培训项目的相关岗位,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并缴纳3000元培训费后方能调出,同时相关资格证书仍由公司保留。
2008年9月20日,梁某提出与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同意其申请,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梁某缴纳了2000元培训违约金,但公司却拒绝归还他的电工上岗资格证。
2008年11月,梁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电工上岗资格证书。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梁某不服,遂诉诸法院,请求公司返还上岗资格证书,协助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并支付5000元损害赔偿金。
案例解析
职工离职证件被扣 法院判决公司归还
对于梁某的诉求,该物业公司认为,梁某的上岗资格证件不属于他个人,因为在培训前双方已签订协议,协议是有效的。此外,梁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服务满即离职,已构成违约,给公司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因此梁某的要求毫无道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本案中,梁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关于梁某参加培训后4年内不得调离公司或相关岗位,特殊情况需缴纳3000元培训费后方能调出,且相关资格证书仍由公司保留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该物业公司应将梁某的相关资格证书返还给他,并协助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同时,考虑到梁某违约在先,为避免公司其他利益受损,应给予公司一定期限。另外,梁某请求的5000元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返还梁某的上岗资格证件,并协助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