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吸纳招聘流入人员
来源:律师365 时间:2025-07-28 15:22:26 阅读:5866
诊断报告 丨报告编号:NO.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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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流入人员定义流入人员指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二)用人单位界定用人单位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一)流入人员定义
流入人员指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界定
用人单位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以及居民家庭。其中,中央、外省驻津单位,以及来津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包含在内。
(三)就业证件管理制度
外省流入人员就业,实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与《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本市农村人员流入本市城镇就业,则实行《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证》管理制度。凡未领取上述证件的流入人员,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聘。
(四)流入人员招聘条件
-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外出就业不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持有《居民身份证》,跨省流动者还需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用人单位招聘须知
- 用人单位拟招用流入劳动力时,应首先从本市城镇劳动力中招用。在市和区、县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15日后仍未招到或招足的,方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招用流入劳动力。
- 招用流入劳动力前,用人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报送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如企业营业执照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招用流入劳动力的批件、招聘简章,以及写明所招人员工种、专业、人数、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申请材料。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用。
- 经核准招用流入劳动力的单位,需持本市劳动部门的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 招收流入劳动力后15日内,用人单位需持本市劳动部门的批件、外省劳动力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流入劳动力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到劳动部门申领《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证》。
- 招用流入劳动力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
- 招用流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部门交纳管理费,标准为:招用外省劳动力每人每月20元;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每人每月10元。若所招人员属限制招用行业、工种,还需另交调节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建制队伍,管理费、调节费减半。
(六)违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招用无《登记卡》和《就业证》的流入人员,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最长为15日。逾期未改正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并禁止其在6个月内招用流入劳动力。
- 应由流入人员本人负责申领《就业证》而未领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最长为15日。逾期仍不补办的,由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擅自从事流动人口职业介绍活动,或在流动人口就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调节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交,限期最长为15日。逾期仍不补交的,按非法用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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