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虽对被害人权益予以显著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被害人死亡的公诉案件,一审判决后若被害人一方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满,却面临既无上诉权又无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困境。被害人的近亲属若感到冤屈难伸,往往只能选择上访,这成为当前涉法上访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死亡案件受害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条款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三十九条进一步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已赋予被害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亦可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一百八十二条则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定义了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享有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当被害人为具有行为能力且已死亡时,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则既无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也无提出上诉的权利。这种规定显然有失法律公正。
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恶性暴力犯罪中死亡的被害人,超过80%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若被害方认为判决不公,凶杀未受应有惩处,而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简单拒绝,他们只能选择上访,这不仅影响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的正常工作,也影响社会稳定。
以人为本的理念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增加一款:“被害人死亡的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若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此举既符合实际,又有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