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害人希望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刑事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某些情况下,若案件不符合条件,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案件,被害人应如何申诉?以下为详细介绍。
一、检察院不支持监督案件的申诉途径
当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若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时,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若不服此决定,可在上述期限内申诉。人民检察院需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若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申诉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申诉程序的具体规定
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不仅适用于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此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若申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重新审判:
三、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上诉必然引发二审程序,而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是否引发审判监督程序需由司法机关审查申诉材料,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而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与上诉的具体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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